一、商標獨占許可協議期限
商標獨占許可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商標權的有效期,即最長不超過十年。具體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
二、獨占許可合同的特點
與普通許可合同相比,獨占許可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一經簽訂,出讓方在合同有效期間,不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授予同一種技術或商標的許可。即使是出讓方本人,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商標制造、銷售產品。地域范圍和時間范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地域,如東南亞國家、歐共體國家等。
(2)受讓方取得技術或商標的使用權后,在規定的區域內有權使用該項技術或商標。如果這個區域內有某客戶向出讓方訂購產品,出讓方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制造和籬。受讓方在征得出讓人同意后,還可以與第三者簽訂從屬許可合同,將其受讓來的技術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
(3)獨占許可合同中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出許多。據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公布的資料,獨占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在美、日和西歐等發達國家,獨占許可合同相當普遍,這些國家的大公司往往愿意出高價,以獨占許可合同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實際上,獨占許可合同是出讓方與受讓方就該技術或商標劃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范圍的協議。
三、商標許可的類型
1、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取得該注冊商標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獨占使用權,同時也取得獨立的訴訟權利,即在合同有效期間,在商標許可的地域范圍內發現他人侵犯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然被許可人也可以與商標權人一起獲取救濟。
2、排他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是唯一的被許可人,但是不能排斥商標權人本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的訴訟權利小于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與商標權人共同起訴,但只有在商標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才能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普通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合同授權范圍內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但只有在經商標權人明確授權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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